根据咨询文件,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是指“以业务形式运作与虚拟资产有关的特定活动”。包括:①进行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的交易;②进行一种或多种虚拟资产互相交易;③转移虚拟资产;④为虚拟资产提供托管或管理服务,或提供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以及⑤为发行虚拟资产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咨询文件在参考特别组织的标准及经评估香港虚拟资产活动的风险后,建议将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业务指定为《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并规定任何有意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要向证监会领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和其他规管要求。 该咨询文件将虚拟资产交易所定义为:“允许或邀请客户落盘,以货币或虚拟资产(不论是否同一种虚拟资产)买入或卖出任何虚拟资产,并在业务过程中曾保管,实施,控制或管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 而私人交易平台(即只提供平台展示买盘和卖盘,实际交易在平台外进行,如OTC场外交易)不在此次界定的虚拟资产服务商范畴内,因此不受规管。 此外,关于虚拟资产,咨询文件定义为以数字形式表达、计算或存储资产价值的单位,并以数字形式进行转移、存储或买卖,用于货物或服务付款、清偿债项或投资。 其不包括: ①法定数字货币(包括央行数字货币); ②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和认可结构性产品); ③不可转移、交易或互换的封闭式、有限用途产品(如飞行里数、信用卡奖赏、礼品卡、顾客奖赏计划、游戏代币等)均不属于虚拟资产。 咨询文件指出,该定义适用于所有虚拟资产,无论价值是否稳定。因此,声称有资产作担保,借以稳定其价值的虚拟资产,即所谓的“稳定币”亦属受规管的虚拟资产。 为确保一致性,在拟定《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时,政府会参考SFC此前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制定的自愿发牌制度,以此解决前后两种发牌制度的兼容问题,SFC主席欧阳礼此前也表示,新发牌制度与现有监管沙盒计划会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 2、牌照发放条件 咨询文件建议,任何人士有意经营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须向证监会申请牌照,方可成为《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申请者必须符合相关的资格规定和适当人选准则。 资格规定,主要有两点: ①企业必须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方可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②不具备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业模式(例如独资经营或合伙),均不符合资格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