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条例》实施后,将会有越来越多不规范的区块链、数字货币公司接受有关非法集资的调查并有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02 《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 根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对于区块链数字货币行业而言,首先应当关注自己的业务是否违反289号文、九四公告,其次应当看自己是否获得了PBOC,CSRC,CBIRC以及SAFE的许可。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1) 监管部门在看待“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问题的时候一直秉承“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使是伪装成其他形式,只要实质上仍构成“利诱”,那么仍然存在现实的合规风险。 (2) 有风险的行为:(a)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b)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c)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产品业绩;(d)使用“单边上扬、持币生息、福利滚存”等表述。 ü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 所谓的不特定对象对应的是特定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则很容易触发这个要件。 (2) 下面的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社会性的要件:(a)公开出版资料;(b)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c)海报、户外广告;(d)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e)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f)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g)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h)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03 应该如何看待《条例》规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 根据《条例》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