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区块链数字货币行业的合规工作而言,需要同时关注本省、本市、本县的监管、行业监管以及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监管。 05 监管部门如何调查非法集资案件 监管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06 监管部门如何处置非法集资 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都有可能被边控。 07《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哪些规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1) 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被列为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是否属于清退资金来源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解释。 (2) 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被列为清退集资资金来源。未来所有与区块链数字货币合作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首先评估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