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在银行卡司法冻结中出现的问题,究其根本就是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可能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使,进而影响公民的生产与生活。在民主法治发展历程中,财产权一直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一般都从宪法层级予以规范。我国在《宪法》第13条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恒产者有恒心,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有助于鼓励人们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劳动与投资,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与之相对应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的公权力。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为了实现国家刑罚权,国家追诉机关采取手段限制或干预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具有正当性基础,但是国家职能的实现与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之间存在边界。当银行卡司法冻结行为对案外人行使财产权产生不利影响时,公权力的行使将超越了合理的限度。因此需要在法治视野下对银行卡司法冻结制度中的问题进行完善。 三、银行卡司法冻结的法治路径 其一,推动比例原则适用。从实现正义的角度来看,追缴违法犯罪所得打击了犯罪,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与此同时善意持卡人的财产权利也应得到保证;在形式正义上,公权机关拥有冻结银行卡账户的合法性基础,但被冻结人应当拥有最基本的知情权。在良法善治的语境之下,将比例原则上升为宪法性条文,为国家公权力行使提供指导原则,促使公权机关审慎行使权力,拓宽善意持卡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使司法救济更具有可操作性。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应当被限定在不得已而为之的程度,失去法律控制的公权力只会偏行法治的道路,而对公权力失去信心的民众最终会诉诸其他手段并引起社会稳定。作为从域外引入的概念,比例原则仍需要在结合中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下继续完善。例如可以适用最低限度侵权原则判断银行卡司法冻结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同时也应当明确持卡人在冻结过程中的法律地位,这关系着其救济权利如何实现或者能否得到实现。 其二,贯彻程序正义原则。法律所建立的秩序使其社会生活具有可预期性,这是秩序作为法治原则的价值体现。法律建立起的秩序让各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预期范围,从而能够自由地活动与交往。公权力的行使也必须遵循秩序,倘若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的行为,都是对可预期性的打破,不仅损害了公众对于公权力的信任,更侵蚀了法治的权威。因此公权机关在干预公民财产权时的前提是获得法律授权,依法行政。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应当出台统一的规范,在限制公权力滥用的同时实际上也是为公权机关的行为提供正当性基础。此外,也要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加冻结程序的公开性和参与性,为当事人提供可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赋予其相应的参与权,例如主动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银行卡司法冻结确实必要且对持卡人的侵害最小的情况下,及时告知被冻结人冻结的情况与原因,并告知其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