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 并不对具体的加密资产与相关业务进行监管,但仍然会监管加密资产衍生品(例如期货合约、差价合约和期权),以及那些被认为是证券的加密资产(证券型代币)。由于担心加密资产的波动性和估值,FCA 已禁止向零售客户出售加密资产衍生品。 在 FCA 看来,证券型代币是指提供某种权利的代币,包括所有权地位、偿还特定金额的款项、分享未来利润的权利等,传统证券所涉及的所有规则都适用于证券型代币。 目前,英国政府还在就稳定币作为支付手段进行咨询。如果政府的提议被采纳,FCA 将就应用这些提议的规则进行咨询。这意味着用于支付和服务的稳定币将来会受到监管,根据规则为消费者提供保护。 此外,FCA 还向多家加密企业颁发了电子货币机构(AEMI)许可,其中包括 Circle、Coinbase、Wirex、CEX.io、该许可使得这些企业可以代表客户进行发行并创建电子钱包、进行移动支付、全球汇款等业务,以及开设分离帐户以存储客户的资金。 香港香港证监会是香港加密资产的主要监管机构,多年以来主要针对证券型代币进行监管,对其它加密资产类型以及交易平台则没有明确监管政策,目前也是 FTX、BitMEX、Bitfinex 等知名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实际总部所在地。 2017 年、2019 年,香港证监会分别就首次代币发行(ICO)及证券型代币(STO)发表声明,明确可代表股份、债权证及集体投资计划等权益的加密货币均被视为「证券」,与证券型代币相关的交易、咨询、基金管理、分销活动都会受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相关机构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而对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等法律定义范畴的加密资产,根据香港证监会 2018 年 11 月发布的监管框架声明,其市场不受监管。 2019 年 3 月《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还明确,证券型代币仅限发售予专业投资者(在香港,个人专业投资者指拥有 800 万港币流通资产且过去一年拥有丰富的投资记录的投资者)。 交易平台监管方面,香港自 2018 年开始监管框架的探索期,近期则有趋严的态势。一直以来,香港并未专门针对加密资产及其相关业务进行立法或修法,监管机构仅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推出监管政策,监管权力及空间相对有限。 2019 年 11 月,香港 SFC 发布《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立场书》,制定了交易平台发牌制度,并公布具体发牌条款和条件。该制度仅针对「至少提供一种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 发牌条件主要包括:平台方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制定资产严格纳入准则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运行外部市场监察系统,并确保托管加密资产的风险相关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