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案例2:“风雨同舟币”、“瑞克币”、“摇钱积分币” (2017)浙0212刑初1041号 1. 主要案件情节: 2016年7月底至同年9月初,张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通过互联网非法设立“风雨同舟”虚拟币交易平台,以高回报为诱饵,通过QQ向社会公众宣传该平台的“风雨同舟币”、“瑞克币”、“摇钱积分币”3种虚拟币的买卖、兑换等业务,要求投资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其指定的账户充值,开展上述业务,以此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9月初,张某关闭了该虚拟币交易平台、解散QQ群,携款逃匿。期间,被告人张某骗取了64名投资人共计838845.85元。 2. 法院裁判: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3. 量刑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继续退赔相关被害人的财物损失。 案例3:“元宝币” (2019)鲁0811刑初1193号 1. 主要案件情节: 2017年3月21日,李某注册成立山东元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元金公司),并让被告人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随后,李某与其邀集的栗某、温某、孙某共同确定公司经营模式,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在济宁万达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通过建立微信招商群、在出租车、火车站广场广告牌、济宁晚报等媒体发布广告、组织启动大会等方式,大肆夸大元金公司实力,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虚假宣传公司拥有数字货币和物联网牌照,旗下拥有五家上市子公司,涉及酒业、阿胶、农产品等多种产业;并通过承诺购买该公司发行的虚拟矿机可自动产生元宝币(YCC数字货币)每日获取投资额1.3%-2.0%不等的静态收益,同时可通过推荐他人入金,按推荐层级获取被推荐人入金额1%-20%不等的动态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2151.64万元。 为持续吸收公众资金,甄某等人同时通过兑现承诺返利方式返还被害人部分收益,截至案发时造成社会公众实际经济损失896.3035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