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裁判: 被告人伙同栗某、温某、李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投资项目、承诺兑现高回报率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151.64万元,造成公众经济损失896.30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3. 量刑结果: 被告人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集资诈骗罪&虚拟货币: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诈骗方法”就是指“欺骗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向受骗者传递不真实的资讯,但这种欺骗行为必须使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或强化)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行为。 例如,只要使对方陷入”行为人属合法募集资金“、”行为人属正当募集资金”、“行为人的集资获得了有权机关的批准”、“出资后会后有回报“等认识错误,足以使对方“出资”,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集资诈骗中的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表现为虚假承诺回报。首先,承诺回报必须是虚假的,而不是真实的。其次,所承诺的回报不必具有确定性。虚构不确定的回报(例如虚拟币的高额升值空间),即承诺了回报的可能性,也可以构成虚假承诺。 构成集资诈骗罪,责任要素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集资款的意思。根据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用山寨币、空气币非法集资,往往不存在真实的虚拟币,甚至连区块链都没有。它们往往使用私有区块链,个人或公司独享区块链的写入权限。因此,价格是可以操纵的。而联合区块链操纵起来有一定难度;比特币是公有区块链,除非手里同时拥有超过51%的比特币,同时写入同样的信息,才能被操纵(从难度上来看,算不能被操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