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明知”的判定必须在判决书中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不能含糊其辞或一笔带过。 “明知”是入罪的核心因素,无论行为人是否以“不知”提出辩解,在裁判文书中都应对“明知”的判定过程进行说理论证。对于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无论是否采纳,都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体现、阐释和说理。 根据本案的上述证据,从表象上看,案件结果对行为人来说并不理想。若后来行为人进行了上诉,则在二审中有针对性的辩护,还有空间(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在虚拟数字币交易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对“明知”的理解和认定应当结合业务的具体情况和细节综合考量。辩护律师的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坦白、获利金额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协助抓获同案犯等流程性辩护。 辩护律师的价值更应该体现在对“明知”的狙击和坚持上,即使行为人认罪认罚,只要辩护律师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定性有问题的,辩护律师也应当坚持朝着无罪努力,侦查阶段没有掰过来,还有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掰过来,还有一审法院;一审阶段没有掰过来,还有二审;二审阶段没有掰过来,还有刑事申诉…… 刑事辩护不是打麻将,律师也不是被叫过来凑数的,走过场不仅没有意义,而且是可耻的;至少我们辩护律师要有这样的决心,以感染当事人,感染办案人员…… 我始终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