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4通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实施以来,境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序清退,也因此导致了大量的矿机买卖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矿机买卖合同是否当然无效?如果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及损失?本文将分析矿机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能否适用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公序良俗等法定事由判定合同解除或者无效,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关于矿机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的裁判思路与裁判依据。
一、矿机买卖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订立矿机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将矿机用于虚拟货币挖矿,以获得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虚拟货币,而“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的电力能源且没有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并不符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方针政策。此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侵害公民财产。 “924通知”既具有响应执行国家政策的目的又具有保护公民财产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务中类似案件的裁判观点,对于矿机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存在如下两种观点:
(一)矿机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2019指导目录》)“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规定》)有关规定禁止投资。其中“924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2019指导目录》属于部门规章、《2005规定》属于行政法规。
能不能直接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直接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在一些查处“挖矿”活动的行政执法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援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节约能源法》与《2005规定》,那么法院在审理有关矿机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能否援引《节约能源法》与《2005规定》,认定矿机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近而判定合同无效呢?
首先,《节约能源法》属于法律,《2005规定》属于行政法规,需要明确其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虽然《民法典》并未明确列举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九民纪要》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列举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