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认为矿机买卖合同有效,法律法规尚未将其明确列为禁止交易的物品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682民初3356号
基本案情:邓某告向程某购买A10pro.5G“矿机”4台,并支付货款151,000元;程告未按约定型号发货,A10pro.5G“矿机”的参考价约为34,000元/台,阿瓦隆841的参考价约为1900元/台、蚂蚁“矿机”S9的参考价约为890元/台,其价格相差巨大,程某发运S9“矿机”,邓某于是向法院起诉程某。
法院观点: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案涉“矿机”主要用于虚拟商品比特币“挖矿”活动(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21年9月3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下发后,按照该通知和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精神,已将前述“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范围,符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案涉标的物为“矿机”,属于较为特殊的商品,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将其明确列为禁止交易的物品,故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现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法院认为矿机买卖的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沪02民终3438号
基本案情:罗某与陈某于2021年6月7日签订《KC-P00L分布式存储解决方案框架协议》(Swarm节点代理销售协议),约定罗某向被陈某采购Swarm分布式储存解决方案(即采购节点,俗称矿机),并为罗某提供相应的运维及节点托管服务。该合同内容实际上是分为两个部分:1.为矿机采购的内容;2.矿机托管服务。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所主张的虚拟货币“矿机”买卖合同在合同目的方面与法律法规所禁止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该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系相关部门清理整治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对杭州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笔者认为,在认定矿机买卖合同效力是否有效、无效时,也要区分矿机买卖合同的订立时间,“924通知”之前的矿机买卖合同和委托挖矿的行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没有其他合同无效的事由,应当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同时,也要区分是境内还是境外托管挖矿,挖矿的行为主要在境外的,并未违背“924通知”的精神,也没有违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