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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法院是否必然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4)

时间:2022-07-12 09:4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如果矿机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是否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呢?根据情势变更第四款的规定,订立合同受有不利益一方是不能预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根

如果矿机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是否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呢?根据情势变更第四款的规定,订立合同受有不利益一方是不能预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对代币发行融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全面停止新发生代币发行融资活动,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明确“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显然,2021年5月21日之后双方订立矿机买卖合同时,可能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预见到可能挖矿活动属于国家打击的对象,并不是无法预见,属于自甘风险,排除情势变更的适用。并且,获利一方并不属于乘人之危,双方矿机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显示公平的合同。

所以,无论矿机买卖合同有效、无效,都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排除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形。

三、法院关于矿机买卖合同的判例

1,法院认为矿机买卖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7101民初738号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4日,原告代某与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微信达成合意,双方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代某将购买矿机的款项40000元及电费950元支付给某公司,某公司协助代某通过“以太坊”平台(该平台交易的虚拟货币为以太币“ETH”)挖矿并帮代某管理虚拟货币,双方在微信中还对收益分配等具体事宜进行了确认。之后中,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原告发送了支付宝付款码,2021年6月25日原告代某向李某提供的被告某公司的付款码转账40000元。2021年8月1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残雪网游店”转入电费950元。后原告想终止投资挖矿事宜,但被告拒绝沟通。

法院观点: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通知载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属于国家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

202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公开征求意见稿),该清单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正式列入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负面清单。国家整治打击“虚拟货币‘挖矿’”,不在于“挖矿”本身,也不在于取缔高耗能产业,而是因为“挖矿”活动消耗的电力能源、引发的投资风险与“挖矿”成果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不匹配。“虚拟货币‘挖矿’”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挖矿”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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