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 产品与知识产权。目前多数 NFT 产品,只提供所有者证明,所交易的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包括 SuperRare 在内著名 NFT 平台均明确其所交易的 NFT 并不包括作品相关知识产权。但是理论上在技术可支持的条件下,可利用合约可编程可设计的特性通过 NFT 实现知识产权的交易,比如通过技术手段限定播放时间、播放方式、播放环境甚至播放对象等。 NFT 产品如何保护版权?由于缺乏明确法律约束,NFT 的现有技术并非完全可以保证创作者的版权得到尊重,如没有人可以阻止第一手卖方将同一个 NFT 放在不同的区块链上进行重复销售。另一方面,尽管 NFT 技术可以保证在没有持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复制或转让 NFT,但是无法控制谁是第一个将作品制成 NFT 的人。例如,瑞典插画师 Simon Stålenhag,他自己未发行 NFT 作品,也没有给任何人授权,却发现他的一件作品变成了「MarbleCard」(一种 NFT)。目前的 NFT 极其缺乏监督,这会使创作者们觉得自己的版权没有被尊重。 去中心化条件下,版权所有者的权益面对全新的挑战。区块链解决版权问题的途径之一,是可将集体权利管理基于区块链的社区化运营特点来运作。个人版权所有者使用集体管理组织(CMOs)可能存在缺乏透明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授权的时间滞后、滥用垄断地位和效率低下等问题,但将这种个人享有的版权权利用 NFT 数字产品的形式来固定和交易是可能的。 NFT 产品与数据权益。NFT 作为数字产品,其自身属性与价值也是基于数据来确立和描述的,包括其 ID 是通过合约形式发行,同时其元数据的存储也具有重要的数据权益。无论元数据存储于创作者自身服务器上还是托管于去中心化存储系统上,技术手段尤其需要注意保护 NFT 的 ID 与元数据、元数据与客观存在的具体产品的映射关系,这直接关系于 NFT 产品的使用和交易。 NFT 产品与虚拟财产权。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解读原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时说,民法总则有必要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出规定。但鉴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复杂性,限于民法总则的篇章结构,如何界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具体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权利内容,具有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在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上虽存在一定争议,目前基本取得共识的观点是,作为虚拟财产的游戏道具系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内容的载体,但在玩家控制下具备一定的可保护性。结合 NFT 产品的性质与特征来看,NFT 产品持有者对 NFT 产品具备较强的支配和控制力,NFT 产品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这一事实是无可争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