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对数字货币规制供给不足,具化的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数字货币本身的法律属性定位,以及现有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的机构定位两大方面: 第一,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不同,直接决定其是否可以将其纳入现有的反洗钱框架中进行规制。目前在学界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学说,总体上分为两大类。“非货币财产说”主张数字货币不属于货币而属于商品、数据、证券等非货币性财产。“新货币说”承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构建出以传统法定货币为主、数字货币为辅,两种货币共存的货币格局。同时,由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价格较高,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大量机构将持有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纳入其资产储备的一部分,这使得传统洗钱的“融合阶段”可能完全消失。 第二,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清晰、反洗钱责任与监管不到位。根据目前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机构包括两大类: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规则;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则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作为数字货币交易中心的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不被定义为金融机构,而目前非金融机构领域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短板。反洗钱义务模糊、内控缺失放大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内生的各种洗钱风险。 四、区块链技术下革新反洗钱工作 (一)审慎使用“一刀切”监管政策,以制度规范为导向,完善数字货币主体职责与监管 历史经验表明,传统的监管措施不足以应对市场失灵,可能会滋生利用去中心化技术的违法行为和欺诈行为,此时监管者只能“一刀切”,但又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一刀切”的监管政策不仅无法禁绝数字货币交易,反而使得数字货币交易所转移至海外,脱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错失在现有框架下构建精细化制度规范的先机。最为典型的就是对“ICO”的禁止使得其转移至国外,脱离可控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