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 11 条规定了通过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方法和审查规则。之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主要依赖公证程序,基本上为形式审查,程序繁琐复杂,证明力不强。互联网法院案件在线审理和大量证据在线的特征,客观上要求打破公证程序认定真实性的单一途径,通过技术手段和配套机制对电子数据真实性作实质性认定。仔细分析上述条款的 3 项规定,其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逻辑,但是上述规则相对于复杂的审判实践仍然略显操作性不强。上述规定的出台,并不能得出通过存证平台保全的电子证据就当然可信的结论。一方面,法律并未规定这种存证的证据具有像公证证据一样的证据推定效力;另一方面,该种证据固定方法仅是一种取证手段、方法,并不是指这类电子证据就当然有效,在审判实务中,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仍须对该证据进行严格的质证,并由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进行最终认定。 ( 三 ) 区块链存证面临的主要问题 1. 学术积累薄弱,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则尚未形成。区块链技术产生在虚拟货币的场景中,是在互联网高度发展中孕育产生的一种新兴技术,行业内研究成果和历史资料较少,学术积累还比较薄弱,相关理论还未形成体系,有深入和系统研究的专家学者也不多。在司法应用中,大部分法官 对于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应用中的基本原理并未形成清晰认 识,与互联网业界已经普遍认可该技术不同,法官对此类证 据的质疑较为普遍。 2. 存证行业未设定相关准入制度,行业监管缺失。从平 台的主体上来看,司法区块链是以法院作为中心节点,一般 法官对于此类证据直接确认真实性,但此类证据存在法院背 书其效力的嫌疑 ;第三方存证平台存在背景、取证手段、过 程各有不同,法官在遇到此类证据时往往主观上更容易产生 质疑,需要从平台资质、中立性、取证技术、存储过程、是 否可验证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 3. 立法层面缺失,仅有部门规章。虽然 2020 年 5 月 29 日司法部发布了《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对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释在行业标准上作出了司法行政领域的回应,但立 法位阶均较低,规定较为原则,应用范围大多限制在 3 家互 联网法院。尽管有些法院已经通过判例的形式明确了部分区 块链证据的认证规则,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还没有形成 司法领域统一适用的规则。 4. 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技术认知有限,举证质证不充分。由于大部分当事人并不具备区块链方面的专业知识,甚至一 无所知,其对于电子证据原件的质疑会直接带入区块链存证 的质疑中,增加了区块链存证质证环节的复杂性。在审判实 务中,甚至有小部分当事人为达到为难对方当事人的目的,对 区块链存证的每一个环节都提出质疑,庭审质证困难重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