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存证证据审查规则的进路 通过前文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到在互联网审判的司法实 践中有关电子证据存证的真实性审查和认定是突出的焦点。香农在《通信的数学原理》中提出信息论的基本论点——形 式化假说(通信的任务只是在接收端把发送端发出的消息从 形式上复制出来,消息的语义、语用是接收者自己的事,与 传送消息的通信系统无关),对电子证据存证同样适用 :区 块链保证了电子数据一旦写入,就全网可见、不可篡改。如 果区块链外信息在源头和写入环节不能保证真实准确,写入 区块链内只意味着信息不可篡改,没有提升信息的真实准确 性。笔者将以电子证据上链行为作为分割节点,深入探讨通 过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审查进路。 (一)上链前的证据审查 从存证过程看,电子证据经历了数据的生成、收集、储存、传递、认证、验证 6 个阶段。在生成、收集、储存、传递这 4 个环节中,电子证据是有可能发生变动的。 1. 何为电子证据的原件 在对证据原件与复制件真实性的审查上,各国大多实行原件规则或最佳证据规则,在法庭举证过程中法官也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原件。最佳证据规则是为了保障作为亲历者的证据能够最本真地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然而,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证据大多是在网络应用设备和电脑软件中以电子数字信息形式呈现出来的,能够以直观可视的状态呈现案件发生现场事实情况的一切信息数据资料。电子证据的本质是数据,在硅基算力时代是一串串的“01”二进制数字以特定方式储存于承载介质中(不考虑量子计算机中的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将数据转化为电磁信号进行传输。而这些电子“01”数字数据,在理论上可以百分之百地精确复制和传播,即便在物理介质中发生的损耗,也可以通过算法来进行纠错,以达到概率学上的准确无误。电子证据的上述特点使得其在不受人为破坏或机械故障等外因的干扰下,可以实现原件与复制件完全同一,复制件具备了原件所应具有的证明力。这使得区分原件与复制件的意义不再重大,支撑传统最佳证据规则的原件理论在电子证据上失去了适用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在庭审中仍然一味地苛求证据原件显得并不合乎情理,也会使得司法资源浪费在追求原件的道路上。另外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云计算技术(云存储)使得“原件”这一概念根本无从谈起,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第 1001 条、第 1003 条有较为类似的规定 :“……就存储的电子信息而言,如果能够精确地反映该信息内容,无论该电子信息的打印输出件还是其复制件,都视为该电子信息的原件……”“文件的副本与原件具有程度相同的采信度,除非对原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或者使用副本会导致法律审判的不公。”可见,美国不再严格区分原件还是复制件,同时是把电子证据转化为纸质的打印件也视为原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