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历史视角反向观察,也正是在智能合约将代码这一网络空间的“法律”和物理世界的合约(合同、协议)联系起来之后,才开始真实影响人类社会的秩序与利益,也才真实发挥生产力之于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不仅从渠道,也从逻辑上打开了人类社会全面迈向数字经济时代的大门。 不可否认,区块链与智能合约已经浑然一体、不可分割。然而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在区块链领域,在不同的技术体系下,智能合约也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例如,以太坊下的智能合约主要用于资产的发行与转移;而Hyperledger(超级账本)的外延则要广泛得多,例如雄安新区在工程区块链项目中就应用翼帆数科开发的智能合约来管理履约与付款。 不过,实践中虽已有了智能合约的商业实践,但不管是从形式、过程、效力亦或结构角度观察,其结合也并非臻于完美,甚至客观上还表现出对现行法律体系的挑战。 首先从形式上看,智能合约是一段运行在区块链体系中的代码,在计算机界,通常对算法或逻辑的验证方法是所谓的形式化验证,司法合规并不在考虑范畴之中。因此,不论技术人员如何严谨地开发智能合约代码,仍然无法确保所开发的产品具有发挥法律效力的作用基础。 其次从过程上看,与通常的文本合同相比,智能合约则还需要进一步将自然语言(或思维)转化为计算机语言。而这一过程不但带来不确定性,其实现难度也极大,一是领域知识由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律向作为工程科学的IT传递,其本身就颇为困难;二是缺乏一个普适的、脱离技术的验证手段。因此,从文本合同到智能合约的跨越,其过程很可能失真,这也就进一步增加了智能合约的合法性问题。 再者从效力上看,确定智能合约的效力在依据层面需要结合法律与协议,在事实层面需要结合代码与程序。然而因为智能合约代码与程序在形式上并未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查,逻辑上也就不能以法律语言及研究范式来诠释,其在遭遇纠纷时的抗辩效力未经实质检验。因此,智能合约的商务可靠性也存在疑问。 最后从结构上看,传统合同理论的核心是追求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并在法律上保障这种意志的实现,因此也就形成了一种围绕该意志执行的中心化架构,而智能合约的核心则是追求程序的自动执行,这使所谓的意志表现为代码。这种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调和既需要技术上的突破,比如合约制定过程中的可视化、规则化等,以及大量的技术实践作为样本,也需要法律理念与方法的创新,对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与效力予以明确界定和保护。 综上所述,智能合约的成功之处,在于其首次在人类历史上让一段代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在相关方之间按照约定实现自动交易,从而避免了事后人为的参与或干预。但其缺陷也很明显,在网络空间的“法律”与现实世界的“法律”开始相互缠绕乃至PK的时候,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