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加密资产属于私人数字资产,价值基础是私人部门或市场机构。这样就把央行数字货币(CBDC)排除在加密资产以外(有些央行数字货币使用账户模式,在存在形式上就不符合加密资产定义)。但这个界定有不清晰之处。除中央银行以外的公共部门机构发行的 Token 形式的证券,应该也属于加密资产范畴。比如,世界银行 2018 年发行的全球第一个使用区块链创建和管理的债券 Bond-i。 第三,加密资产的用途包括支付、投资以及获得商品或服务三个方面。这对应着证券监管对加密资产的划分——支付型、证券型和功能型。加密资产监管目标是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防止加密资产被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和逃漏税等用途,并符合碳减排方向。 总的来说,加密资产是除央行数字货币以外,用 Token 表示的价值。这样就把加密资产与实物资产、基于中央证券登记机构或托管机构的非实物化证券区别开来。加密资产在管理方式、交易、清结算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特色,是它们能成为一种新的资产类型的关键原因,但由此引入的新风险,也构成加密资产监管重点。 加密资产分类标准巴塞尔委员会按价值基础将加密资产分为两类——1 类和 2 类,其中 1 类加密资产又分为 1a 和 1b 两个子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分类中采取排除法,对 1 类加密资产采取非常严格的标准,凡是不符合的就都归于 2 类加密资产。 1 类加密资产1a 类加密资产包含现金、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大宗商品或其他传统资产的 Token 化。此处的「传统资产」指记录在中央证券登记机构或托管机构账户中的资产(即账户模式)。1a 类加密资产与对应的传统资产除了存在形式不同以外,拥有相同的法律权利,体现在资产所有权、未来现金流和清偿顺序等方面。如果某类加密资产需要先赎回或转化为传统资产,才能拥有与传统资产相同的法律权利,就不符合 1a 类加密资产的标准。需要看到的是,即使 1a 加密资产与对应的传统资产拥有相同的法律权利,它们在交易场所、投资者群体和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也会影响它们的流动性、市场价值以及作为抵押品来缓释信用风险的能力。 1b 类加密资产不拥有与对应的传统资产相同的法律能力,但通过稳定机制实现了价值挂钩关系。稳定机制的核心是一个受信任的发行机构。该发行机构基于足额的传统资产储备发行加密资产,并且保证完全的可赎回性,也就是投资者始终能用加密资产 1:1 兑换对应的传统资产。稳定机制有多种可能的安排,有两个要点:第一,作为发行储备的传统资产池与发行机构之间是否有破产隔离关系;第二,哪些人或机构可以直接向发行机构赎回加密资产(即赎回者群体)。这两个要点决定了对 1b 类资产的监管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