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认为 2 类加密资产以及 2 类加密资产的组合(比如比特币 ETF)、股权投资和衍生品等属于高风险资产,应使用 1250% 的风险权重。在 8% 的资本充足率下,这意味着银行类金融机构要有充足资本以吸收 2 类加密资产价格完全「归零」造成的损失。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当前无需在杠杆率、大额风险敞口和流动性比率等监管中对加密资产引入新的处理方法,沿用现有处理方法即可。特别在流动性比率监管中,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加密资产不满足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HQLA)标准;在流动性覆盖率(LCR)计算中,属于资产方项目的 2 类加密资产使用 0% 的预期现金流入率,属于负债方项目的 2 类加密资产使用 100% 的预期现金流出率;在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计算中,属于资产方项目的 2 类加密资产使用 100% 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属于负债方项目的 2 类加密资产使用 0% 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换言之,在流动性比率计算中,2 类加密资产被视为完全没有市场流动性或融资流动性。 监管审查银行类金融机构如果对任何类型的加密资产有直接或间接敞口,就应在持续经营假设下对尚未被巴塞尔框架覆盖的风险进行评估、管理和缓释,包括:第一,与分布式账本有关的运营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包括秘钥丢失、登录凭证被破坏和分布式 DoS 攻击;第二,与底层技术有关的风险,包括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类似技术网络的稳定性,分布式账本的验证机制,服务的可及性,以及节点运营者的可信度和多元化程度;第三,与洗钱和恐怖融资有关的风险,要遵循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提出的「以风险为本」方法。 监管机构根据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银行类金融机构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的政策和程序是否恰当,以及评估结果是否充分。如有不足,监管机构有权要求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补救措施,包括压力测试,情景分析,计提拨备,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监管限制或其他缓释措施。 监管机构如果认为针对 1 类加密资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不足以覆盖相关风险,可以上调资本要求,包括:第一,禁止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使用内部评价法;第二,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使用更长的流动性期限;第三,在市场风险框架下,针对加密资产与对应的传统资产之间的差异测量基差风险;第四,在加密资产的一些技术特征影响其偿付能力时,使用资本要求的调整系数。 市场纪律银行类金融机构除了遵循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以外,还应针对加密资产敞口披露以下信息:第一,与加密资产有关的商业活动,以及该类商业活动如何影响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第二,针对加密资产敞口的风险管理政策;第三,与加密资产有关的报告范围和主要内容;第四,当前和兴起的与加密资产有关的最显著风险,以及如何管理这些风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