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球范围内符合 1a 类加密资产要求的几乎没有,最接近 1b 类资产的是各类稳定币,但现有稳定币也很难符合 1b 加密资产要求。 2 类加密资产几乎所有现存的加密资产都属于 2 类加密资产,主要包括: 在公有链上完全基于算法发行的、没有任何资产储备或信用支撑的虚拟资产,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等。 达不到 1 类加密资产标准的 Token 化证券和稳定币。 经「加密资产+智能合约」组合而成的新的加密资产,比如 DeFi。 NFT。目前,大部分艺术品 NFT 是一种无版权的复制品。 巴塞尔委员会基于审慎原则,默认所有加密资产都属于 2 类加密资产,除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分析、风险管理和监测,向监管机构证明某加密资产符合 1 类加密资产的全部标准。 巴塞尔协议对加密资产敞口的处理巴塞尔协议对加密资产敞口的处理遵循了三个原则。第一,功能监管,「相同风险,相同活动,相同处理」。加密资产如果提供了与传统资产一样的经济功能,造成了一样的风险,就应该遵循相同的监管处理。对加密资产使用的技术,巴塞尔协议采取技术中性原则,不会明确鼓励或抑制某种技术的使用。第二,穿透式识别加密资产的风险,使用主流的风险计量、防范和处置等方法,从而将加密资产纳入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框架,而不是「另起炉灶」。第三,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活跃银行的最低监管标准,各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实施更严格的监管。特别是,如果一国禁止本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加密资产敞口,就会被认为遵循了全球审慎标准。我国属于这种情况。接下来,按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和加密资产分类讨论巴塞尔协议对加密资产敞口的处理。 最低资本要求1 类加密资产将根据巴塞尔框架判断是属于银行账簿还是交易账簿,以及对相关敞口的处理是适用标准法还是内部评价法。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鉴于加密资产的很多新特征,对内部评级法的使用应非常慎重。 1 类加密资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应不低于对应的传统资产,但 1b 类加密资产还需针对稳定机制引入额外资本要求。这方面存在多种可能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如果某 1b 类加密资产只有一个赎回者,投资者只能通过该赎回者将加密资产兑换为对应的传统资产,那么投资者就会承担该赎回者违约的风险。在信用风险资本计量上,这相当于投资者持有一笔对该赎回者的无抵押贷款。再比如,如果某 1b 类加密资产的发行储备资产由一个享有破产隔离地位的实体持有,法律保障了投资者对发行储备资产的索取权,那么就无需针对赎回者的信用风险引入资本要求。此外,鉴于 1 类加密资产使用了新技术,可以考虑引入针对运营风险的附加资本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