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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健 陈龙鑫:涉虚拟货币领域刑事犯罪研究(2)

时间:2021-08-25 16:0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二是匿名性,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其通过地址间的价值交换,即为每笔交易创建不同的地址来实现隐私的保护; 三是全球可兑换

  二是匿名性,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其通过地址间的价值交换,即为每笔交易创建不同的地址来实现隐私的保护;

  三是全球可兑换性,不同于传统虚拟货币只能换取特定商品或在特定网络空间使用,比特币作为新型虚拟货币,通过P2P网络节点确认即可实现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虽然部分国家禁止其与法定货币兑换,但基于网络技术的全球性,实践中仍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直接或间接实现兑换目的;

  四是交易便捷和不可撤销性,用户只需携带U盘便可在点对点的网络中完成虚拟货币交易,匿名、免税且不需要经过监管部门,但比特币交易是不可撤销的,只能由收款人退回。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目前国内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要从两个层面进行探讨。

  一是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货币?主流观点认为,虚拟货币缺乏国家信用支撑,难以作为本位币履行商品交换媒介职能;数量设置了上限,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缺少中央调解机制,与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不相适应,故成不了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来看,以比特币、以太币等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并明确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虚拟货币的兑换、买卖等服务。

  二是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对于这一问题,虽然有学者认为虚拟货币没有财产属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更多学者则认为虚拟货币应该作为一种特定财产受法律保护。首先,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如比特币在获取过程中要投入物质资本、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相当于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比特币的数量是有限的,其上限数量及时间已经被技术锁定,因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等特点,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同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亦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作为虚拟商品在互联网上买卖,个人可以持有、转让、买卖虚拟货币,进一步明确了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二)涉虚拟货币领域犯罪特点

  鉴于虚拟货币具有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兑换性、交易便捷性和不可撤销性,容易被犯罪分子反向利用,实施相关犯罪。2017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方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集资诈骗、洗钱、盗窃等案件48件144人。从相关刑事案件来看,涉虚拟货币领域犯罪呈现以下特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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