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梦CMS - 轻松建站从此开始!

我的网站

当前位置: 主页 > 区块链

胡春健 陈龙鑫:涉虚拟货币领域刑事犯罪研究(5)

时间:2021-08-25 16:0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挪用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交易便捷性、全球可兑换性及涨幅波动较大等特征,为挪用资金类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如蔡某等二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

  挪用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交易便捷性、全球可兑换性及涨幅波动较大等特征,为挪用资金类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如蔡某等二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以太坊”这一虚拟货币,置换成“超级现金”虚拟货币进行炒币,获利后再抛售“超级现金”回购“以太坊”归还公司,炒币盈利由二人平分后占为己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蔡某挪用的虚拟货币虽不属于资金,但虚拟货币的变价款属于“本单位资金”,即挪用的是虚拟货币的价值现金,故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货币并非资金,但可以认为是“计算机系统数据”,故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挪用资金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资金,因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地位无法认定为资金,故挪用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实践中不宜将虚拟货币扩大解释为“等价值现金”,否则挪用单位任何财物均可以参照解释为“等价值现金”,刑法将本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资金”将失去意义。当然,行为人在挪用虚拟货币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侵入或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的行为,故可能构成涉计算机相关犯罪。

  行受贿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高价值性、便捷性和隐蔽性,可能成为行受贿犯罪中一种新型犯罪方式。鉴于虚拟货币法律属性方面的争议,一些犯罪嫌疑人还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来逃避刑责追究。考虑到虚拟货币虽然无法认定为资金,但可以作为财产,实践中行受贿虚拟货币的行为和行受贿名贵烟酒、营养品等行为没有本质不同,因此,相关行为可以构成行受贿犯罪。当然,在认定行受贿犯罪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犯罪数额计算的问题。不同于行受贿名贵烟酒案件中,目前虚拟货币缺乏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实践中可以参考火币网等虚拟货币大型交易平台每年对主要币种的交易价格公示,结合虚拟货币大小币种之间的等量交换价格,以犯罪行为实时价格作为犯罪数额认定的标准,这样认定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比较合情合理的。

  (三)非法经营虚拟货币的行为

  目前,各类“虚拟货币”、ICO交易平台以及为境内外交易平台提供宣传、引流、支付结算等服务的平台仍较为活跃。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定,我国目前全面禁止各类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从事相关业务。根据该公告,是否即可认定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存在一定争议。非法经营罪本质是违反国家专营制度,只有存在合法经营,才能有非法经营的问题。按照支付结算条例,虚拟货币和人民币兑换不属于支付结算业务,人民银行两个非银支付办法也是资金以非银行第三方通道结算认定为支付结算,支付结算仍是通道业务,其通道两头是合法的资金及其他金融表现形式,比特币、以太币等属于国内禁止的虚拟货币,仍属非法产品,也不应该是支付结算行为,故应该认定为诈骗或洗钱犯罪等其他罪名;若今后虚拟货币被官方认可,可以认定为支付结算,相关行为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