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系统是企业结构的发展蓝图在理想状态下,分布式系统技术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可以利用中心化的优势,而不会产生上述的负面影响。完全网状的网络结构和由此产生的权力结构发挥了主要作用。由于中间的「服务器」被省略了,该结构缺少了一个可以集中施加影响的可能性的地方。最重要的是,稳定性和功能性不再依赖于一个中心点,而是随着网络效应的增加以及网络参与者 (节点) 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中心化的以太坊基金会,以及区块链世界中法律形式基金会的探索DLT 领域的参与者正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将他们创造的去中心化的网络结构转移到法制社会中。在这方面的先驱当然首推以太坊(Ethereum)项目,它在 2014 年建立了以太坊基金会 (根据瑞士法律),以吸收群体融资而产生的支付手段 (主要是比特币)。该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以太坊协议和相应技术的发展,以及促进和支持使用以太坊技术或协议的应用」。如大家所看到的,在资产方面伴随而来的是一种巨大的集中效应,这种效应最初与以前的公司和组织结构没有什么不同。然而,基金会是一种没有成员的组织结构,以一种法律上独立的有特别用途的基金而存在。不可否认,该组织能拥有这样特殊目的的资产,因为它们是一般概念的组织中的一部分。然而,基金会与其他组织,尤其是公司组织的区别在于,在没有决策机构的情况下,以约束资产为目的 (理想情况下) 以及基金会结构——不可改变。《基金法》规定的冻结期原则是指在基金会成立之初就固定了基金会的宗旨和结构,对包括创始人在内的所有相关者具有约束力。这里可以看到其与区块链的不变性原则或包含在区块链中的数据的不变性原则极其相似,它们也是不可变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自治,这是一个基金会的法律形式以及每一个区块链系统所固有的。一个基金会可以发展自己的事业,永远与创始人脱钩。在区块链系统中可以发现类似的独立性,一旦它被启动,它就会独立于开发人员和启动者以及所有网络参与者运行。基金会和区块链正在努力实现独立于人的具备功能性的自主性治理体系。 在以太坊(Ethereum)项目中,基金会的免会员体系是为了确保从集体融资中获得的资金不会被滥用。然而在这一点上,应该指出的是,基金会的法律形式——同样适用于瑞士和德国的法律领域——有一个内在的保护缺陷就是缺乏会员机制。这对操盘领域来说尤其如此,这种机制主要用于控制过往,因此基金会的监督可能会相当受限。所以严格地说,创始人利用众筹资金获益的风险并没有消除,只是从决策层转移到了管理层。 但无论如何,以太坊基金会开创了一个先例,以基金会为中心的组织结构起码造就了 DLT 和区块链项目的载体。这种组织设计已经被全世界模仿。特别是在欧洲可以看到,瑞士法律下的基金会和荷兰的基金会变体(Stichting)越来越多地被使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机会都是一样的。通常来讲,「基金会」一词也被用作公司名称 (公司) 的组成部分,尽管它只是一个类似基金会结构的公司,而不是一个真正的基金会。因此,「基金会」一词只是被用来让市场对该组织性质的某些联想。「基金」一词通常用于有所谓的第三方的参与者参与的项目。然而,基金会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默认为「非营利组织」。基金会是资产合法的独立运作工具,因此也是纯粹的私人 (资产) 永久保存工具。此外,还有一些自给自足的企业基金会。至少在德国和荷兰的法律体系中,公共利益导向甚至慈善目的都不是设立基金会的先决条件。从在这方面来讲,图有基金会外表的基金会是靠不住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