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Stichting 和欧洲合作社 (SCE) 的混合使用,这种模式也可以很容易地实现跨国经营。SCE 的优点是,它基本上没有形式主义条款,因此有很大的潜力将其数字化。在这方面,Stichting 是首选,因为建立一个 SCE 至少需要两个来自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实体,因此它可以作为一个合作社的创始成员。另一个支持 Stichting 的论点是,它在塑造结构时具有很大程度的内在自由。例如,荷兰的创业法条款并不禁止以自我为目的设立基金会。这意味着,除了维护公司基础设施之外,还可以出于法定目的对该组织结构征税。尽管这可能会让一些传统的基础法教条主义者反对,但这方面对于 DLT 系统的独立性来说是十分理想的。荷兰的基金会法也使得授权予法律实体作为基金会管理机构的实际成为可能。举例来说,相对于荷兰基金监管的弊端(甚至连赤字都监管),现在基金会可以转而在德国的法律和德国基金管理局的监管下,设立机构持票人为法人主体。 总结去中心化组织的思想具有巨大的创新潜力,商业世界和组织法都会进一步平等地发展。这种有效性独立于区块链技术的世界而存在,因为去中心化组织的核心概念是技术中立性。当然,可能由于与 DLT 结构的技术特性联系得太过紧密,它的特点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描绘。但是 DAO 不仅仅是对等网络的一个憧憬。幸运的是,我们的这一旅程才刚刚开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