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依然面临上述现实障碍,但以香港、新加坡为代表的国家/地区已经开始做出开放的监管表率,我们到下一节对此详细探讨。 3、亚洲加密中心:香港,新加坡 1) 香港 凭借其地理、法治、科技优势,香港一直是亚洲金融中心。据公开资料显示,香港目前拥有超过 600 家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和公司,近 1900 家持牌资产管理公司,174 家银行(含 12 家虚拟银行),近 10 年资产管理规模的年复合增长率高达 16.06%,2020 年全港基金管理公司规模达 21.08 万亿港元。 东亚地区的大型基金管理者在以往的传统习惯是在开曼设立 GP 和基金,然后在香港设立基金行政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不过在加密投资上这一领域则面临着更多的监管诉求。 监管机构 香港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SFC)独立于政 府公务员架构外,负责监管香港证券和期货市场的运作,同时也负责针对加密货币的相关投资活动。 香港 SFC 于 2019 年发布了有关加密货币的初步监管框架,表示不对 BTC、ETH 等非证券型资产或代币进行监管,并提出监管沙盒计划,要求从业机构遵守现有的 KYC、AML/CTF 等规定。 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也会对加密活动进行协同监管。 监管政策 在加密货币的定义上,香港 SFC 将之划分为证券型代币、功能型代币和虚拟商品(例如比特币),并以「自愿发牌制度」将证券型加密货币业务纳入监管沙盒,其对证券型代币的解释是:代表股权(有权收取股息和有权在公司清盘时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代表债权证(发行人可于指定日期或赎回时向代币持有人偿还投资本金和向他们支付利息);可用于获取「集体投资计划」收益。 同时为对该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留出一定的监管空间,香港财库局长表示可普遍地或针对特定情况决定任何数码形式价值应否被界定为虚拟资产。 最近的监管动态是,香港财库局在 2021 年 5 月完成了公众咨询,计划建立强制性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VASPs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发牌制度,正式将之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咨询文件,规管涵盖的活动包括虚拟资产交易、转移、托管及管理,以及为发行虚拟资产提供金融服务等。而根据特别组织定义,虚拟资产为「以数码形式表达价值的资产,而有关资产可以数码形式买卖或转让,或用作支付或投资用途」。 具体到加密资产管理的监管上,香港 SFC 于 2018 年发布了针对加密货币等虚拟资产投资的规定,提供了从申报沟通、纳入沙盒,再到审查汇报的成为持牌机构的路径。以目前情况而言,香港的传统基金(Non-crypto focused fund)可以在没有额外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将其投资组合的 10%用于加密货币,一旦投资虚拟资产超过 10% 的基金和经纪公司,均需要向香港 SFC 注册,并且仅可向专业投资者销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