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本函中讨论的当前稳定币活动不会导致金融稳定委员会在最近的磋商中指出的全球和系统性风险。见Fin。稳定委员会,解决“全球稳定”安排提出的监管、监督和监督挑战(2020年4月14日),可在。 https://www.fsb.org/wp-content/uploads/P140420-1.pdf [6]《联邦法规》第31章第1020.210(b)(5)条。 [7]《联邦法规》第12章第21.21(C)(2)条;《联邦法规》第31章第1020.220条。另见货币监理署公告2016-10《预付卡:发卡银行对预付卡持有人适用客户身份识别计划要求的跨机构指南》(2016年3月21日),网址为。 https://occ.gov/news-issuences/bulletins/2016/bulletin-2016-10.html [8]《联邦法规》第31章第1010.230条。 [9]我们注意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工作人员已发表声明,鼓励本文所述类型的稳定币发行人就任何问题与工作人员联系,以帮助确保此类稳定币的结构、营销和运营符合联邦证券法。声明指出,工作人员随时准备与市场参与者接洽,并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向他们提供协助,并考虑在适当情况下,就涉及特定稳定币的活动是否可援引联邦证券法的适用提出“不采取行动”的立场。参见SEC FinHub关于OCC解释的员工声明(2020年9月21日)。 [10]货币监理署最近描述了加密货币的许多特点。见IL 1170。 [11]IL 1170,第2页。 [12]《美国法典》第12卷第24条(第七条)。 [13]例如,见《联邦法规》第12章第5.20(e)条。 [14]见IL 1170,第1页。在IL 1170中,货币监理署重申了其观点,即银行决定其将承担的风险水平和类型。既不禁止也不劝阻按照适用法律运营、妥善管理客户关系并通过实施与这些风险相称的控制措施来有效降低风险的银行提供银行服务。正如联邦银行机构先前所说,鼓励银行管理客户关系,并根据客户关系减轻风险,而不是拒绝向所有类别的客户提供银行服务。参见《以风险为中心的银行保密法/反洗钱监管联合声明》,第2页(2019年7月22日),网址为 https://www.occ.gov/newsequences/news-releases/2019/nr-ia-2019-81a.pdf [15]《联邦法规》第12卷第330部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总法律顾问执行部分第8号》(2008年11月13日)。转存保险的一般要求是:(1)银行账户记录必须披露第三方保管关系的存在;(2) 银行的记录或托管人或其他方保存的记录必须披露资金实际所有人的身份和每个此类所有人拥有的金额;(3)存款实际必须由指定所有人拥有(根据各方之间的协议)。 [16] 参见《美国法典》第12卷第1464(b)节。 [17] 一般见《美国法典》第12卷第1821节;《联邦法规》第12卷第330部分。 [18] 《联邦法规》第12卷第330部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总法律顾问执行部分第8号》(2008年11月13日),见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08-11-13/pdf/E8-26867.pdf。例如,在预付卡方面,货币监理署的指导意见解释说,根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总法律顾问第8号意见,“如果电子现金的基础资金在转移给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前仍在客户账户中,银行发行的储值(电子现金)将被保险,然后从客户的银行收取资金。然而,银行发行的电子现金,当相关资金存入发行银行持有的准备金或一般责任账户,以便在商户和其他收款人提出付款要求时向其支付时,不会产生保险存款。”货币监理署公告1996-48(1996年9月3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