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occ.gov/newissuences/bulletins/1996/bulletin-1996-48.html [19] 《联邦法规》第12卷第330部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总法律顾问执行部分第8号》(2008年11月13日)。转存保险的一般要求是:(1)在银行的账户记录必须披露第三方的存在保管关系;(2)银行记录或托管人或其他方保存的记录必须披露基金实际所有人的身份以及每一个实际所有人拥有的金额;以及(3)存款实际上必须由指定的所有者拥有(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 [20]《联邦法规》第31章第1020.210(b)(5)条。 [21]《联邦法规》第12章第21.21(C)(2)条;《联邦法规》第31章第1020.220条。另见货币监理署公告2016-10《预付卡:发卡银行对预付卡持有人适用客户身份识别程序要求的跨机构指导》(2016年3月21日)。 [22]《联邦法规》第31章第1010.230条。 [23] 见货币监理署2017-43号公告,新的、修改的或扩展的银行产品和服务:风险管理原则,网址为 https://www.occ.gov/news-issuences/bulletins/2017/bulletin-2017-43.html。 [24] 《主计长流动性手册》(2012年6月),第4页,见。例如,一家机构有效应对潜在流动性压力的能力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在一系列压力情景下,无法律、监管或运营障碍的无负担高流动性资产的缓冲是可以出售或抵押以获得资金的。同上,30岁。参见 https://occ.gov/publications-andresources/publications/comptrollers-handbook/files/liquidity/pub-ch-liquidity.pdf [25] 货币监理署的指南先前已经认识到合同在预付卡方面确立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性。在描述参与当时紧急预付卡系统的国民银行的责任时,货币监理署说:“银行应明确在电子现金交易的每个阶段由谁承担责任。到目前为止,一些电子现金系统的交易规则还没有被现行法律很好地确立。因此,在许多重要方面,此类系统的交易规则必须通过合同制定。”货币监理署公告1996-48(1996年9月3日)。另见货币监理署公告2016-10《预付卡:发卡银行对预付卡持有人适用客户身份识别程序要求的跨机构指导》(2016年3月21日)。同样,接受稳定币发行人存款的银行应签订适当的合同,以确定各方的责任。 [26]银行必须遵守资本和准备金要求,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并能够满足客户的需要,包括满足提款和兑现支票的要求。一般见12 C.F.R.第204部分(准备金要求);12 C.F.R.第3部分(资本要求)。另见《现金账户主计长手册》(1998年3月),见https://www.occ.treas.gov/publications-andresources/ publications/comptrollers-handbook/files/cash-accounts/pub-ch-cash-accounts.pdf 2010年8月《审计署托存服务手册》,网址:https://www.occ.gov/publications-andresources/publications/comptrollers-handbook/files/depository-services/pub-ch-depository-services.pdf。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