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区块链、特别是公链和 DeFi 项目由于非常符合通证避风港的特点,会得到爆炸性的发展。 3. Web 3.0 发展加速,可能比预想的提前进入爆发阶段。 4. 数字资产市场进入新的繁荣周期。 5. 全球新一代数字经济创新项目扎堆去美国“进港”,技术、人才、金融创新再次向美国集中,新加坡、瑞士在这方面的地位受到削弱,而其他经济体在数字经济方面的竞争力受到严重威胁。 6. 传统互利网创投行业的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 7. 传统互联网巨头一直以来对区块链、Web 3.0 虎视眈眈、心痒难耐,但一直忌惮于监管当局的态度,绿灯一开,将会蜂拥而入,导致加密数字经济市场的格局大变,并且必将掀起一股早期项目的并购浪潮。 8. 由于通证避风港对项目的豁免期限以及网络成熟度要求,若干新的产业将因此产生和壮大,包括技术支撑平台、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等。 由于这个提案的重要性,我请同事在业余时间将其全文译出,供行业同好研究。我们尽力直译以保留原文风格,不过,由于我们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律英文不熟悉,再加上法律文本注重严谨性而忽视可理解性,因此译文总体上显得冗长而繁复。对于一些佶屈聱牙、特别影响理解的句子,我们不得不采取意译的办法,使之稍微通顺可读。由于我们水平所限,译文中不免有错误,希望有识之士斧正。目前该译文版本号为 0.5。我们乐于长期维护这个译文版本,并听取改进意见,不断提高译文质量。 附:通证避风港——通证限时豁免提案 2.0 版中文译文 (Version 0.5) 翻译:王佳琳 校对:孟岩 此提案并非 SEC 正式法规、监管规则或声明,不可据之行事,亦不代表SEC 官方及本人同僚之意见。 《证券法》规则第195条提案——通证限时豁免 初步说明: 1. 判定一项数字资产是否作为证券被发行或出售并无常规,亦非仅对数字资产自身分析所能确定。通证可作为证券被首次发行和出售,是因为它被嵌入在投资合同交易当中。但通证稍后亦可在投资合同之外发行和出售。例如,如果购买者并不期待某个人或组织付出必须的管理或创业努力,那么对应之特定通证的销售可能并不构成投资合同销售。 然而,一个网络要成长为无需个人或组织进行基本管理或创业努力的功能性或去中心化网络,通证必须先行分发给潜在的用户、程序员和参与者,并允许自由交易。若遵照联邦证券法之规定对通证的初次发行和二级交易严格实施约束,则势必阻碍网络的成长,亦将阻止作为证券售出的通证在网络中作为非证券运行。 因此,该避风港提案旨在为发起团队提供为期三年的豁免期,在此期间,他们只需要满足某些条件,便可不受联邦证券法注册规定之约束,从而可以积极参与并持续开发功能性或去中心化网络。避风港提案旨在保护通证购买者,要求根据购买者的需要进行必要之信息披露,并保留联邦证券法中反欺诈条款对通证避风港项目发起团队的约束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