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发起团队每个成员的姓名和相关经验、资历、品质以及技能; (B) 发起团队每个成员拥有的通证数量或权益,以及流转限制条件; (C) 如果发起团队的任何成员或关联人员有权在未来以任何与众不同的方式获取通证,请指明人员身份并令其描述其获取通证的方式。 (vii) 交易平台。指明已知的支持该通证交易的二级交易平台。 (viii) 发起团队销售通证。每当发起团队的成员在任何时间段内按照本节 (b) (1) (vi) (B) 各段之规定出售其通证的5%时,请注明出售日期,售出的通证数量以及卖方身份。 (ix) 关联人员交易。一份描述性说明,内容包括发起团队所参与的任何实质性交易或拟议实质性交易,以及影响关联人员直接或间接利益的实质性交易或拟议实质性交易。说明书应当写明交易的性质、关联方、关联方式以及交易金额的大致数额。 (x) 对通证购买者的警告。声明购买通证涉及高度风险和潜在的金钱损失。 (2) 半年度信息披露。根据本节 (c) 段的规定,在提交通证避风港可信赖性报告之日后的每六个月,根据本节 (b) (1) (iv) 各段所要求披露最新信息,直到三年期限结束或确定网络成熟度已达到之时 (以先达到者为准) 可不再披露,且这些披露必须在六个月期限结束后的30天内进行。 (c) 提交通证避风港可信赖性通告。 发起团队必须在避风港中出售第一个通证之前提交通证避风港可信赖性通告。 (1) 可信赖性通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i) 发起团队每个成员的姓名; (ii) 由发起团队正式授权之人所开具的满足本节条件的证明; (iii) 可以依据 (b) 段进行信息披露的网站; (iv) 确保可通畅联络发起团队的电子邮件地址。 (2) 可信赖性通告必须按照监管条例 S-T (Regulation S-T) 中 EDGAR 规则,以电子格式通过委员会的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检索系统 (EDGAR) 向委员会提交。 (d) 限制。本节 (a) 段提供的豁免条款不适用于1933年《证券法》第12 (a) (2) 条或第17条的规定。 (e) 豁免期限。本部分提供的豁免自提交可信赖性通告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f) 退出报告。退出报告必须在本节 (e) 段所计算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 (1) 退出报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i) 如果去中心化网络已达到所需成熟度,则必须提供外部顾问的分析。该分析应包括: (A) 从多个维度描述网络去中心化程度的说明,包括投票权、开发和网络参与度等维度。如适用,该说明应包括: (1) 与发起团队无关的各方就网络开发和治理事项进行实质性参与的示 例。 (2) 去中心化定量测量的解释。 (B) 说明发起团队在网络成熟之前与之后的活动有何分别。该说明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