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讨论发起团队的持续性活动在性质上的受限程度,以及为何不能唯一地将其视为推动通证价值增长的活动; (2) 确认发起团队不掌握任何关于该网络的未公开实质性信息; (3) 说明发起团队通过怎样的步骤向网络沟通其持续活动的性质和范围。 (ii) 如果功能性网络已达到所需成熟度,则必须提供外部顾问的分析。该分析应包括: (A) 描述通证持有者如何在网络上使用该通证来传输和存储价值,与网络上运行的应用程序交互,或以其他与网络功能协调一致的方式使用通证。 (B) 详细说明发起团队的市场营销行为如何聚焦与通证的消费性用途,而非投机活动。 (iii) 如果发起团队认为该网络尚未达到成熟,并且没有其他任何一方提交退出报告,则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A) 当前项目的状态以及发起团队计划采取的下一步措施。 (B) 通证持有者与发起团队可以进行沟通的联系方式。 (C) 声明。将依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2(g) 条提交表格 10,在提交退出报告的 120 天内将通证作为证券进行注册的声明。 (2) 退出报告必须按照第 S-T 条规定的 EDGAR 规则,以电子格式通过 EDGAR 提交给欧盟委员会。 (g) 交易平台的过渡期。对于符合本节 (f) (iii) 段规定之通证,交易平台应在提交决定之后的 6 个月内禁止其交易,如此则可免受《交易法》第 6 节所列要求之约束。 (h) 已出售通证。发起团队在本规则生效日期之前依据有效豁免权出售了通证,或者虽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 8A 条之第 5 节规定,但未触犯联邦证券法之其他条款,且满足第 (a) 段之条件,则可依据本节,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必须尽快提交本节 (c) 要求的可信赖性通告。 (i) 合格购买者的定义。依照1933年《证券法》第18 (b) (3) 条,“合格购买者”包括依照本条 (a) 段发行或出售通证的任何人。 (j) 失去资格。依据规则 506 (d) ,如果任何发起团队或其个人成员被取消资格,则该团队的通证不适用本节规定的豁免。 (k) 定义。 (1) 发起团队。在达到网络成熟度之前为网络发展提供必要之管理工作,并首次提交可信赖通告的任何个人、团队或实体。 (2) 网络成熟度。网络成熟度是一个去中心化或功能性网络的状态,该状态在以下情况下达成: (i) 在经济或运营上不受中心控制,亦不太可能受中心控制,其规则不能被单方面修改。这里的中心是指某单一自然人、单一实体或受到一致控制的若干自然人、若干实体。不过,若发起团队拥有超过20% 通证或超过 20% 的网络共识决策权,则不能被认定为满足以上条件; (ii) 网络为功能型。这一点是通过描述通证持有者如何在该网络上使用该通证来传输和存储价值,与网络上运行的应用程序交互,或以其他与网络功能协调一致的方式使用通证加以说明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