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采用原则导向而非规则导向监管 根据监管依据是规则或原则,对监管对象的行为监管可以分为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两种类型。我国《区块链规定》对监管对象的行为监管采取的是原则监管方式,这种方式具有两方面优点。第一,原则监管并不为监管对象划定统一行为准则,而仅要求监管对象量体裁衣,根据自身情况满足监管标准即可。比如《区块链规定》第5条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但该条并未对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限定,而是可以由特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设计。《区块链规定》第6条则更加明确地提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技术条件可以“与其服务相适应”。第二,涉范围更大的原则监管能够避免规则界定过于狭隘导致的避法行为,更好实现监管目标。《区块链规定》第10条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合法行为义务,该条中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他人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语义射程极广,能够有效规制监管对象层出不穷的各类违法行为,实现监管目标。《区块链规定》第15条中的“信息安全隐患”概念也同样具备这一特征。 (4)小结:公司治理视角下的《区块链规定》 由于公司区块链下的中心机构和参链节点实质上与公司法下的董事(或高管)和利益相关者相互对应,这意味着《区块链规定》将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首先,从监管体制来看,担任中心机构职责的董事需要接受两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管,而接入公司区块链的利益相关者则要受到担任中心机构职责的董事的监管。其次,从准入监管来说,担任中心机构职责的董事需要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履行备案手续,而参链的利益相关者则需要在中心机构董事处登记真实身份。最后,从行为规则来看,相比一般董事,区块链中心机构董事的义务内容更为丰富,比如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既扩展了对公司和股东信义义务的内容,更指向了公共利益;同样,相比一般的利益相关者,参链节点的利益相关者也具有更多的义务,比如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等等。 五、结论 区块链技术能够提升特定领域的透明性,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最终制造信任。这使得区块链技术在信任要素稀缺的公司治理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不同于传统的“制度理性”,区块链技术代表的是一种“技术理性”路径。这种技术理性路径从提升法律执行实效的角度切入代理成本问题,通过促进公司内部信息的共享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解决公司治理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