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交易数据作为记录对象 通过将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区块链化,即要求公司所有股东必须成为公司区块链节点并且通过代币在区块链上认购和交易公司股票,股权交易数据即可成为公司区块链的记录对象。借助区块链技术,公司区块链上记载的公司股权交易信息具有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公司股权交易包括股票发行区块链化后,处于公司区块链节点的每个主体都能获悉公司当前的股权持有结构和变动,这就大大提升了公司股权持有的透明性和流动性(Yermack,2017)。 从公司法制度的执行实效来看,公司股权交易区块链化能够有效执行《证券法》第44条和第53条,打击短线交易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降低公司代理成本。虽然我国《证券法》对于短线交易行为设置了短线交易归入权的民事责任机制和警告、罚款的行政责任机制,但现实中短线交易行为并未得到有效规制(姜朋,2017),重要原因在于难以及时发现短线交易行为。借助区块链分布账本,处于节点中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激励和能力及时发现特殊主体的短线交易行为,促发针对该违法行为的民事和行政执法程序。同理,公司股权交易区块链化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从而启动相应的执法程序,提高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实效性和威慑性。 公司股权交易区块链化也能促进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控制股东或者其他主要股东被认为拥有公司价值的准确信息,所以要求这些股东及时披露持股动向能够向其他股东传播关于公司真实价值的信息(解正山,2018)。但我国《证券法》第63条依然为披露义务人预留了数日的缓冲期,这固然考虑到披露需要准备时间,却也减损了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功能。公司股权交易区块链化使得公司其他股东能够实时观测到控制股东和其他主要股东的持股动向,并根据这一动向及时调整对公司价值的认知。如此,股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敏感度大大提升,对公司代理成本的反应亦更加灵敏。正是因为意识到了股权交易区块链化的诸多价值,域外立法部门(Song,2017)、证券交易所(Avdzha,2017)和私人公司(Ryan and Donohue,2017)都早早开启了相关实践。 在股权交易区块链化的具体设计中,需要处理节点匿名性问题,即是否需要对区块链上的股东作匿名化处理,因为这涉及到个人财产隐私的保护。匿名化处理下,公司区块链节点只能观察每个账户的持股现状和变动,无法透视账户持有者的真实身份。在我国公司法语境下,匿名化处理实无必要。一方面,随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使用,股东身份已经实现公开化,任何人都可借助这一平台查询特定公司的股东的真实身份;另一方面,匿名化处理会减损股权交易区块链化的优势,比如《证券法》第44条和第53条规制的都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这些主体身份的匿名化会导致即便借助区块链,相关违法行为也无法被识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