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并非任何市场主体都能提供公司区块链信息产品,给供链主体施加一定的外部监管是必要的。区块链信息产品具有高度技术化特征,高度技术化使得区块链信息产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恶化,提供者的道德风险也随之上升。区块链信息产品市场具有“柠檬市场”的特性,外部干预能够提升社会福利(Akerlof,1970)。至于如何具体构建监管体制机制和相应的私法规则,容后详述。 (三)参链节点抉择:利益相关者为主 路径层面的第三个问题是哪些主体能够作为节点接入公司区块链网络。是否只有股东群体适宜接入公司区块链?其他公司利益相关者能否接入?此外,公权部门如政府和法院是否可以要求接入? 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能否接入公司区块链网络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和利益相关者接入公司后带来的收益两方面的衡量。一方面,允许利益相关者接入公司区块链能为公司带来交易条款上的增益。随着公司透明度上升和获取公司信息渠道增加,公司代理成本将被降低:公司能以更低成本获取股东、债权人的融资,也能在与公司雇员签订的雇佣合同中获取更多利益空间;消费者则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公司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随着接入节点规模的扩张,能够获取公司内部信息的个体增多,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也逐渐上升。但须指出,商业秘密泄露风险有限,因为公司区块链记录的公司信息只是关于公司股权交易、公司资产交易和公司投票的数据,并无其他具体事项,所以公司区块链账本的商业秘密性质有限。即便有节点借助区块链账本中的有限信息破解了公司商业秘密,公司也可以依据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维权。总之,利益相关者能否接入公司区块链是一个商业决策问题,应由作为商事主体的公司及其交易对象理性权衡。 公权部门原则上不允许接入公司区块链,仅仅在为发挥公共职能和保护公共利益情形下,公权部门才被允许接入公司区块链系统。在接入同时,法律应当赋予公司一定的救济权。比如监管部门为调查公司区块链相关的违法行为和获取证据,可以依法要求接入公司区块链以实施行政调查。同时,为保护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司,监管部门应遵循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的原则,向公司表明身份并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在调查过程中,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并要求调查部门予以记录,而且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事后途径予以维权。 (四)记账对象抉择:股权交易数据、公司资产交易数据和表决数据 确定链型、供链主体、参链节点之后,区块链公司化应用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哪些类型的公司信息可以上链成为公司区块链账本记录的对象。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记录各类“交易”的分布式账本,而公司场景下的交易包括股东层面的股权交易和公司层面的资产交易。此外,由于公司投票也涉及“交互关系”,借助区块链技术以投币行为模拟投票行为,可以将公司投票信息转化为“类交易”数据记录在公司区块链中。所以,有三类数据可以被公司区块链记录:股权交易数据、公司资产交易数据和公司表决数据。 (责任编辑:admin) |